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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湖州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湖政辦發[2003]75號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吳興區、南潯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標代理等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湖州市建設局是本市合同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合同管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湖州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為本市合同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合同履行,調解合同爭議,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必須在業務開展前依法簽訂,列入招標的項目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簽訂。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招標的工程應已完成招標程序,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2、直接發包的工程應已完成規定的審批手續及具備施工條件;
    3、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件。
    第五條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及營業執照。代理簽訂合同的,代理人應取得法人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
    合同簽訂應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要約定解決方式和處理原則。
    合同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除合同當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六條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將非主體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人,并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應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對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不得指定分包人,總承包人不得非法轉包,分包人不得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七條     合同簽訂后應送合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工程,工程竣工后不予驗收、結算。
    第八條     合同備案時檢查的主要內容:
    1、簽訂合同當事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準確 ,合同內容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
    3、合同簽訂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條     合同備案需提供的資料:
    1、施工合同:合同、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書及附件(直接發包工程:合同、直接發包備案表、預算書)、雙方履約擔保;
    2、勘察、設計合同:合同、中標通知書(實行設計招標的)或業主委托書、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3、監理合同:合同、中標通知書(實行監理招標的)或業主委托書、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4、咨詢、代理合同:合同、業主委托書、受托人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合同備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1、合同簽訂后三天內向合同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2、合同業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合同三天內提出初審意見,當事人應按初審意見修改合同,
    3、合同完善的應盡快辦理備案手續,資料提供不全的,應以補齊;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正本二份,副本六份,雙方當事人各執正本一份,副本為主管部門備案及雙方辦理相關手續所用。雙方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補充協議應隨原合同備案,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有抵觸以原合同為準。
    第十二條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并于五天內將協議報送原合同備案機關
    第十三條           合同雙方應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臺帳登記、檔案保管、傳遞運行、獎懲措施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并配備專業合同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當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或調解不成,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制度。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的行為,合同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雙方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所屬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湖州市建設局和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